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ZHJW
留言日期:
2023-06-29
主题: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内容:
您好!请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第十七条其中”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报告”。例如我们在粮食出入库期间,我们的检验报告刚好到期了,那么我们是不是还需要请第三方机构过来重新迁样检验出具报告?如果我们企业本身有检化室,我们自己出具的质检报告是否可以?是否认同?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6-29
答复时间:
2023-07-03
答复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答复内容:

您好。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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