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ZHJW
留言日期:
2023-06-29
主题: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内容:
您好!请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第十七条其中”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报告”。例如我们在粮食出入库期间,我们的检验报告刚好到期了,那么我们是不是还需要请第三方机构过来重新迁样检验出具报告?如果我们企业本身有检化室,我们自己出具的质检报告是否可以?是否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