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赵金帅
留言日期:
2020-02-23
主题:
粮食收购
内容:
请问申请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应具备什么条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2-24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答复内容: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另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印发)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将条件细化为:(一)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5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非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赁剩余期限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三)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目前为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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