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权”一词目前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中央相关文件(目前尚未公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文件、规章制度中均有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粮权”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政府储备粮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等。
2.非省属企业采购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即开始按相关标准计算省级储备粮补贴,省储总公司不需要向该非省属企业支付粮食货款。
3.“承储”是总概念,包括“代储”。“代储”指相关企业受省储备粮总公司委托,采购并储存保管省级储备粮,接受省储备粮总公司的管理。《省级储备粮管理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直属粮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级储备粮由省直属粮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包括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包括非省属企业。
4.省级储备粮代储贷款由代储企业负责,即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采购储备粮,并按要求将采购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省储总公司备案。贷款银行负责省级储备粮贷款回收和信贷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