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酱酱
留言日期:
2020-03-27
主题:
税费
内容:
卖粮的过程中收粮部门是否收取税费?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3-27
答复时间:
2020-03-28
答复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答复内容:

      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可从事粮食收购,粮食部门不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
      二、对于种粮农民卖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粮食交易的税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具体税收征管建议咨询税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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