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chloe
留言日期:
2020-11-26
主题:
公司准备开发助农项目,大米,黄豆等的公益性售卖,合规性咨询
内容: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如下疑问: 1,此为新业务,公司拟打算第一批售卖300t以上大米成品粮,需要向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粮食局进行购进,及销售去向的报备吗?如果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是否有联系方式?如果售卖大豆等杂粮是否也需要向当地粮食管理部门报备? 2,曾咨询如果销售未满1个月或年销售不超过10t,不必考虑最大库存量,以及最低库存量。若现在打算售卖300t大米成品粮,鉴于公司从未销售此业务,是否短时间内不必考虑最大库存量及低库存量要求?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11-26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答复内容:

       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同时,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根据你企业所在地,具体可向广州市天河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咨询,电话:020-38623498、38624992、38622709。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对粮食销售经营者(月平均销售量在10吨以上),在粮食市场正常情况下,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平均销售量的10%;在出现《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的紧急或特急状态时,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平均销售量的50%。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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