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2-01-27

目  录

  第一部分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二部分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

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数量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1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

1

1

0



合计

1

1

1

0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

/



合计

/

/

/

/


总  计

1

1

1

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二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 计(宗)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1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总  计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1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总  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收费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宗)

实施数量(宗)

收费总金额(万元)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

/

/


合计

/

/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


合计

/

/

/

总  计

/

/

/

  说明:

  1.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宗)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


合计

/

(二)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合计

/

总  计

/

  说明: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六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

次数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1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0


合计

10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合计

/

总计

10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为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过程性行为、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第二部分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度


  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宗,予以许可1宗。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1宗,予以许可1宗。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0宗,罚没金额0元。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0宗,征收总金额0元。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总数为0宗。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10次。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10次。(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0次。

  2.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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