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储备粮由省直属粮库储存,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第十七条规定:“选择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省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粤储粮集团公司具体负责代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规定了代储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条规定了代储企业的选取方式:“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取。粤储粮集团公司根据代储计划提出招标选取代储企业的工作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粤储粮集团公司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