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19-03-09

粤粮监〔2019〕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广州市穗粮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粮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粮油检测中心、广东湛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粤府办〔2018〕41号)、《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障质量大清查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储粮广州分公司分别报送1名质量大清查联系人,负责质量大清查工作任务上传下达、与有关地市或检验机构进行工作联络等。请于3月11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邮箱。

  省局及各检验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徐菱,020—83562905,13352887876,jw_lsjdjc@gd.gov.cn

  2.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钟国才,020—83642305,13609761688,gdlyzj@126.com

  3.广州市穗粮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蒋一帆,020—36670902,18520363348,139227235@qq.com

  4.深圳市深粮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马海洋,0755—28212999转659,13530398476,952523714@qq.com

  5.佛山市禅城区粮油检测中心:袁峰,0757—82835170,13715513762,103986292@qq.com

  6.广东湛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翟佳丽,0759—3139686,13692465824,331814952@qq.com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3月5日




2019年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范围

  广东省范围储存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事权粮食和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下同),均纳入本次质量清查范围,跨省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省清查办统一委托相关省清查办组织实施。正在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者正在进行熏蒸、气调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由地级以上市粮食管理部门在8月底前实施补扦,9月底前将补检结果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表式要求统一报送省粮食科学研究所。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扦样检验。

  (一)以成品粮形态储存的地方储备粮。

  (二)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以外品种的政策性粮食。

  (三)2019年1月1日之后新收购或者采购入库并验收合格,能够提供符合本细则第二大点“清查项目”中对应粮食品种的全部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并具备法律效力检验报告的政策性粮食。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涵盖全部指标的,企业应在实际扦样日期前补充提供。无法补充齐全的,应当进行扦样检验。

  (四)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粮食。

  (五)汕头、云浮市已在2018年大清查试点工作中扦样检验的政策性粮食。

  (六)立筒仓、浅圆仓等高大型仓房内难以扦样部位(原则上稻谷粮仓深度超过15米、其他品种深度超过20米的部位)的政策性粮食。

  (七)各级储备玉米,按照库存总量的10%扦样,剩余90%由承储企业提供2019年1月1日后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自行逐货位扦样检验,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符合上述第(三)项的情形可作为储备玉米的有效检验报告。

  (八)其他特殊情况不具备扦样条件,由承储企业会同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于4月10日前逐级报省清查办审核批准后可不进行扦样。

  二、清查项目

  质量清查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一)常规质量指标

  对扦取的全部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样品进行常规质量指标检验。具体项目为:

  稻谷: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色泽气味

  小麦: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色泽气味

  玉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或霉变粒、水分、杂质、色泽气味

  大豆: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率、水分、杂质、色泽气味

  (二)储存品质指标

  对扦取的全部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样品进行储存品质指标。具体项目为:

  稻谷: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小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玉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大豆:粗脂肪酸值、蛋白质溶解比率、色泽气味

  (三)食品安全指标

  以中央事权粮食、省级储备粮、市县级储备粮为单位,分别按照稻谷、小麦、大豆样品总份数的10%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其中,中央事权粮食、省级储备粮由检验机构随机抽取,市县级储备粮由地级以上市清查办随机抽取。具体检验项目为:

  稻谷:铅、镉、总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铅、镉、总汞、总砷

  大豆:铅、镉

  三、组织实施

  质量清查工作由省清查办统一组织,地级以上市清查办负责扦样、送样、辖区内全部政策性粮食货位质量检验情况统计、企业自检数据审核等,检验机构负责样品接收、样品检验、检验结果输入、检验结果汇总等工作。质量清查工作分为扦样和送样、样品检验、结果报送、整改落实等四个阶段。

  (一)扦样和送样

  地级以上市清查办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粮食扦样和送样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对辖区范围内扦样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1.扦样代表数量。

  (1)单个仓房(货位)存储粮食数量不足8000吨的,每个仓房(货位)扦取一个样品。

  (2)单个仓房(货位)存储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每个样品代表数量不超过5000吨,每增加5000吨多扦一个样品。单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样品时,原则上每个样品的代表数量相同。

  (3)多个小型仓房(货位)存储粮食符合“五同”(即: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的,应当进行合并扦样。合并扦样后,每个样品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

  2.扦样和送样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开展。除中央事权粮食由省粮食科学研究所负责扦样和检验外,地级以上市区域内全部地方储备粮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均由地级以上市清查办统一组织扦样和送样。全部样品一式两份,均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留存,被抽检企业和地方清查办不再留存样品。被抽检企业或地方清查办自行留存的样品,其检验结果与本次质量大清查无关。

  3.实行区域内交叉扦样。为保证扦样工作的公平性,地级以上市清查办要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安排扦样,不得出现县(市、区)内扦样或2个县(市、区)互相扦样的情形。

  4.实行样品统一编码。要指派专门人员,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样品编码规则,进行全部粮食样品统一编号,提前分配到各扦样组。

  5.规范扦样工作。扦样袋由各地自行准备,要求尺寸不小于33cm×23cm,能够有效密闭保存样品。样品标签、样品封条应按省粮食科学研究所统一制作的电子版本自行打印使用。稻谷和大豆样品的样品量不少于1Kg,玉米和小麦样品的样品量不少于2Kg。扦取的粮食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质量异常变化、破损或被调换。

  6.规范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选定工作。对抽取的市县级储备粮稻谷、小麦、大豆样品,由地级以上市清查办随机选择10%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选择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应当兼顾扦样地区、被扦样企业、样品性质、样品品种等,不得出现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扎堆”现象。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应当在样品封条上用红色笔标注明显的“食安样品”字样。

  7.规范送样工作。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清查办集并样品后统一送样,也可按县(市、区)分批送样,但不得出现县(市、区)清查办运送本辖区内抽取样品的情形。集并和送样过程中,要切实考虑样品存放场所和转运方式,待检样品应当在安全可控和低温条件下保存,防止质量异常变化、破损或被调换。原则上送样应派专人专车按时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完成交接手续,确有困难的,应由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商检验机构同意后采取邮寄或快递方式进行样品传递。检验机构负责及时接收地方清查办送达的粮食样品,认真清点和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现邮寄或快递方式传递样品出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地级以上市清查办重新扦样和送样。

  (二)检验

  1.检验机构。

  经综合评价我省8家国家挂牌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检验水平和现有运作情况,考虑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的特殊性,指定广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即: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和广州、深圳、佛山、湛江等4家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即:广州市穗粮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粮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粮油检测中心、广东湛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以下分别简称“广州监测站”“深圳监测站”“佛山监测站”“湛江监测站”)为本次质量大清查检验机构,按照省的统一安排分别接收有关地级以上市的质量大清查样品。

  为保障试点期间质量检验工作与本次质量清查工作有效衔接,汕头、云浮两市应选择试点时的检验机构或技术支持机构为本次检验机构,严格按要求对试点期间未扦样货位和新增货位进行扦样送检。其它地级以上市清查办也可在上述4家检验机构以外选择检验机构,但选定的检验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任务;按时出具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严格按国家要求准确统计样品信息和填报检验结果。另行选择检验机构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应在3月31日前将选定机构情况报送省清查办。考虑质量大清查时间要求和检验数据汇总要求,不允许县(市、区)清查办直接选择其它检验机构。

  2.检验任务分配。

  省清查办综合考虑各地级以上市扦样数量情况和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分配检验机构,具体分配安排待扦样工作开始后另行通知。汕头、云浮两市的地方事权粮食样品不再纳入省统一分配范畴。

  3.技术支持机构。

  指定省监测中心为本次质量清查工作技术支持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确定样品编号方式、集并要求、送样要求;制作统一的样品标签、样品封条电子版本;对扦样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结果报送

  1.有关承储企业、扦样人员、县(市、区)清查办、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和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四大点“数据填报”要求认真填报相关表格和结果,并做好数据核对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报送及时。数据填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有关数据填报单位进行沟通核实,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清查办报告。有关承储企业、扦样人员、县(市、区)清查办、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和各检验机构对报送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2.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准确、及时出具检验结果。

  3.省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质量大清查结果的初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省监测中心应当指导各检验机构认真按照国家要求填报各项检验结果数据,及时进行数据核对、汇总,及时将全省检验结果报送省清查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完成数据上报。

  (四)整改落实

  质量清查工作结束后,省清查办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通报各地质量清查工作情况和结果。市、县清查办要指导、督查企业查明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限期整改到位。

  四、数据填报

  (一)承储企业(库点)应填报自检数据

  储存粮食符合本细则第一大点“清查范围”中第(三)项或第(七)项的实际承储企业(库点),应当认真填报粮食检验结果表和《自检货位情况统计表》。填报表格均一式3份,其中1份企业留存备查,1份连同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实际承储企业(库点)所在地的县(市、区)清查办,1份送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全部表格应同时制作和报送电子版本,电子版本文件应以承储企业(库点)规范全称命名。

  1.粮食自检结果表(附件1—1~附件1—4)。

  承储企业(库点)应根据留存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分别按品种填写《企业自检稻谷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附件1—1)、《企业自检小麦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附件1—2)、《企业自检玉米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附件1—3)、《企业自检大豆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附件1—4)。全部表格由实际承储企业(库点)和粮权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名,并由实际承储企业(库点)盖章确认。

  相关品种的检验结果表不允许出现空白单元格,要求承储企业(库点)提供的检验报告应当涵盖上述附件中的全部检验指标,否则视为无效。检验指标不全的,企业可在实际扦样日期前进行补充扦样检验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无法补充齐全的,相应粮食货位视为非自检货位,由扦样人员进行扦样检验,企业不再填报自检数据。

  2.《自检货位情况统计表》(附件1—5)。

  承储企业(库点)应认真核对上述粮食检验结果表,准确统计企业(库点)自检货位情况,填写《自检货位情况统计表》,并由实际承储企业(库点)盖章确认。

  (二)扦样人员应填报数据

  扦样人员应在扦样过程中认真填写《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和《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并与被扦样企业共同签署《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全部表格均一式4份,1份企业留存,1份送所在地的县(市、区)清查办,1份送地级以上市清查办,1份随样品交样品承检机构。《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和《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应同时制作和报送电子版本。

  1.《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附件2—1)。

  扦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质量大清查工作要求开展扦样工作,并与被扦样企业共同签署《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样式由省清查办统一制定,其中的“投诉电话”由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补充完善,并印发扦样人员统一使用。《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是被扦样企业对扦样工作规范性、公正性和粮食样品代表性表示知悉和认可的凭证,应由扦样组负责人和被检查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名,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确认。

  被扦样企业无故拒绝签署《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的,扦样人员应当对扦样过程进行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并在《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中进行说明记录。

  2.《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件2—2)。

  扦样人员在扦样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是扦样工作的原始凭证,也是用于样品清点核对、登统汇总的基础数据,应由扦样负责人和被检查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名,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确认。

  3.《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附件2—3)。

  扦样人员应当对被扦样企业(库点)的全部货位情况进行统计,认真核实企业自检货位情况,并填写《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是完成扦样工作的重要凭证,也是地方清查办与检验机构核对样品检验情况的重要依据,更是全省质量检验结果录入大清查软件系统的重要依据,应由扦样负责人和被检查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名,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确认。

  (三)县(市、区)清查办应填报数据

  县(市、区)清查办应当仔细核对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数据,核对无误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形成《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和相应粮食品种的自检结果表。全部表格均以纸质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地级以上市清查办。

  1.《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附件3)。

  县(市、区)清查办应仔细核对扦样人员报送的《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和有关企业报送的《企业自检货位情况统计表》,汇总形成本县(市、区)《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应涵盖辖区范围内的全部政策性粮食货位。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既有自检货位又有扦样货位的情况,县(市、区)清查办应进一步仔细核对,准确填写,避免错报、漏报、重复报。

  2.粮食自检结果表

  县(市、区)清查办应认真核对企业提供的粮食自检结果表和检验报告,发现数据填报错误或填报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发回企业重新填报。核对无误后,收集形成本辖区粮食自检结果表。文件夹应命名为“××市××县(区)粮食自检结果”。

  (四)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应填报数据

  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应当仔细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数据,核对无误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汇总形成《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和相应粮食品种的自检结果表。全部表格均以纸质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省清查办。

  1.《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附件3)。

  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应仔细核对扦样人员报送的《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有关企业报送的《企业自检货位情况统计表》和县(市、区)清查办报送的汇总情况,核对无误后汇总形成地级以上市《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应涵盖辖区范围内的全部政策性粮食货位。

  2.粮食自检结果表

  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应认真核对企业和县(市、区)提供的粮食自检结果表,发现数据填报错误或填报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发回县(市、区)清查办并督促有关企业重新填报。核对无误后,收集形成地级以上市粮食自检结果表。文件夹应命名为“××市粮食自检结果”。

  (五)检验机构应填报数据

  检验机构应当仔细核对样品交接统计情况,以及随样品报送的《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地级以上市提供的相关表格,核对无误后将《××市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填报的检验结果表格(以国家发送表格为准,本细则不再重复)以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省监测中心,由省监测中心汇总分解形成全省样品登统情况、未扦样货位情况,连同检验结果一起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传国家大清查软件系统,并报送省清查办。

  五、清查时间

  (一)县(市、区)、地级以上市清查办

  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应于4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可扦样粮食的扦样、送样和数据填报工作。原则上扦样开始时间为4月1日,各地可结合实际,于4月1日前启动扦样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提前启动扦样工作的,应确认扦样货位在检查时点前不再发生变动,方可扦样;对检查时点前发生变动的货位,应根据货位变动情况进行补扦。

  各县(市、区)清查办应提前摸查了解辖区内粮食在3月31日检查时点前的变动情况,于3月15日前报送地级以上市清查办用于部署辖区内扦样工作。同时,要督促有关粮食承储企业及时核对自检货位情况,准确填报自检数据。

  (二)检验机构

  各检验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检验和数据填报工作。本次质量大清查的检验结果原则上不接受被检验企业提出的复检、异议申请。

  (三)省监测中心

  省监测中心应在7月15日前向省清查办报送有关数据并上传国家大清查软件系统。

  六、经费安排

  质量大清查经费按照事权原则承担。

  (一)费用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中央事权粮食质量大清查经费按照国家费用标准执行,地方储备粮统一按照原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抽检费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粮监〔2017〕103号)执行。承储企业自行委托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的,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费用承担

  1.扦样费。

  (1)省级储备粮扦样费用由省清查办负责支付。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扦样数量,由省清查办支付有关地级以上市清查办。

  (2)跨市储存粮食的扦样费用由粮权所在地清查办负责支付。支付方式由粮权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与粮食实际承储地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协商确定。

  (3)地级以上市本级及所属县区在本市范围内储存粮食的扦样费用承担方式,由地级以上市清查办确定。

  2.检验费。

  (1)省级储备粮检验费用由省清查办直接支付相关检验机构。

  (2)市县级储备粮检验费用,原则上由粮权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统一支付给相关检验机构;也可由粮权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清查办统一协调,由有关市县清查办分别支付相关检验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级以上市清查办要及时制定出台细化抽检方案,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倒排工期,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做好人员、检查设备调配和工作协调,强化安全措施和管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各检验机构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检验行为规范有序。

  (二)压实工作责任

  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工作纪律规矩,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质量大清查工作的公平性、抽检样品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权威性。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规范各项工作要求

  1.扦样送样工作。抽检过程各环节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确保扦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要准确区分和确认扦样、不扦样、暂不扦样仓房(货位),确保质量清查全覆盖,并认真填写扦样相关表格。对企业投诉扦样人员违反扦样纪律的,市、县级清查办要及时核实处置。

  2.规范数据填报审核工作。地方清查办和各检验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确保质量数据填报无误。

  (1)表格样式。规范使用省清查办发送的电子表格,不得对表格样式、内容、单元格属性进行更改,不得随意增加、删除、合并的行、列、单元格(表格明确可增加行的除外),不得随意增加备注项。

  (2)表格内容。认真阅读、准确理解表格填报要求,正确填写相关数据和文字,真实反映质量大清查结果。

  (3)大清查软件应用。大清查软件系统通过“承储企业(库点)名称”和“仓房(货位)编号”将质量大清查数据与数量大清查数据进行匹配。各地清查办应当通过《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附件2—1)向扦样人员和被扦样企业强调告知,所有表格中涉及企业(库点)名称和仓房(货位)编号的,必须与企业在大清查软件中的填报内容完全严格一致。同时,要督促被扦样企业、扦样组、数据录入等相关人员认真核对仓房(货位)信息中的编号、字母、数字、标点、全角(半角)、空格键位置和数量等内容,确保填报数据正常上传和匹配。

  七、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执行。《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和《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粮监〔2019〕39号)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1.企业自检稻谷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1—2.企业自检小麦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1—3.企业自检玉米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1—4.企业自检大豆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表

     1—5.自检货位情况统计表

     2—1.2019年质量大清查扦样情况及工作要求知悉书(样本)

     2—2.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2—3.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扦样人员填报)

     3.货位扦样情况统计表(地方清查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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