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条件的公示
来源:
时间:2016-08-25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68 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 2016 〕 55 号),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经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 86 号)

金融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2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 86 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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