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来源:
时间:2015-04-02

  2015 年,我局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 结合 《推进全省粮食依法行政工作 “ 十二五 ” 规划》 、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全省依法治粮工作的意见》 要求,以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为核心,落实粮食安全保障 政策措施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培训,继续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依法确保全国最大粮食主销区的粮食安全。
一、 进一步落实 依法行政 规划 和考评指标
    总结落实情况,完善推进措施,做好《 广东省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 年) 》和 《推进全省粮食依法行政工作 “ 十二五 ” 规划》 收官 工作,不断增强粮食依法行政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发挥好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作用,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 185 号)的要求,落实 好依法行政 考评的各项指标 。 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府令第 207 号 )要求,建立健全 局 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 部署各地粮食部门及时总结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科学谋划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不断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 。 (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二、 进一步 做好粮食 政策法规 宣传 贯彻 工作
    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 11 周年、《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施行 6 周年 为 契机, 积极 开展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宣传 活动 。 组织全省粮食系统 通过 网站宣传、公益短片、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粮食政策法规宣传, 促进全社会提高对粮食安全保障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营造 人人关心粮食 工作 、 共同保障 粮食 安全 的良好氛围 。 (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三、 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 相关 工作
 (一)结合形势发展需要 , 完善局依法行政工作规则 。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二) 依法依规做好粮食 流通监管 工作。 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等规定规范执法,正确使用行政处罚权。 (牵头处室: 监督检查 处)
 (三)全面实施新颁布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调整优化统计口径,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加强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化建设。制定《广东省省级动态储备粮管理试行办法》,强化动态储备粮管理。 (牵头处室: 调控财会 处)
 (四)制定实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资金安排等工作。严格执行《粮食仓库建设标准》、《食用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等建设规范,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督促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牵头处室: 科技储运 处)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军粮供应手续管理。全面落实《广东省军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把军粮采购关、储存关、供应关,确保军供粮油质量安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强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保障军粮供应资金安全。 (牵头处室: 军供办 )
 (六) 推进做好 局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局 门户 网 站 。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牵头处室: 办公室 )
 ( 七 ) 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 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 及时 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制度,进一步熟悉行政复议知识和规则,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健全 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四、进一步 开展法律学习培训
  继续组织 局机关领导干部和 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 。 针对当前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突出学习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粮食流通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规规章。通过依法行政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等形式 , 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 通过 举办讲座、 配发书籍、安排自学 、举办学习沙龙 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培育 浓厚的 依法行政知识 学习氛围 。 积极组织全省粮食 部门 工作人员参加国家 和省 举办的 相关 培训。 指导各地 做好 粮食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和培训 工作 。 (牵头处室: 人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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