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粤粮规〔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贯彻执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需要。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储存以及费用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做好制度衔接,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新形势下加强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的需要。按照司法部门有关工作要求,需对原实施细则涉及特定承储企业范围、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等规定进行清理。并结合近年国家和省先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参照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库存比例、轮换、动用、费用补贴、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六章3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章节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和更新。考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在《实施细则》中简化了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要求的有关表述。
(二)删除承储条件认定管理内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取消了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删除相关条款。贯彻执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由省直属粮库储存,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取。
(三)删除涉及违反公平竞争有关条款。按照市场公平性竞争有关要求,删除代储企业必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限制条款,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省直属粮油企业承储等内容。按照司法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删除扣除承储企业3个月储备费用补贴作为承储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四)修改完善储存管理有关要求。增加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收储计划数量收储入库后方能申请确认的规定,并对下达计划、收储确认、计划调整、合同期满、调整仓房等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将原来规定任何时点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70%的库存要求,调整为任何时点每个品种实物库存数量原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90%。
(五)进一步完善轮换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原油在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内至少轮换一次,成品油在保质期内轮换且每年至少轮换一次,同时增加每年至少有1个月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100%的相关要求,提高了实物库存比例按对应下达计划分别计算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六)调整了费用申请、拨付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原实施细则中承储企业每年年初向省粮食局提出预拨申请和每年终了15日内提出费用结算申请等事项,调整为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费用预拨申请,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费用结算资料和有关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拨付承储企业结算费用。将原来规定预拨费用总额60%,调整为预拨费用总额75%。
(七)完善了动用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对动用程序作了相关规定,《实施细则》不再重述。明确对承储企业不能按统计账实物库存数量提供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实物有关情形的处置办法,完善了动用后的费用核定内容及程序,增加了承储企业按照指令动用后等量补库有关情形及处理规定。
(八)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六章“罚则”全部内容。将相关违规违约处理相关内容调整至第五章“监督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