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和储备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1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
库存量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在粮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下,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为:
粮食收购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收购量的10%;
粮食加工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加工量的30%;
粮食销售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销售量的10%。
三、在出现《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启动最高库存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高于最高库存量标准。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为:
粮食收购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收购量的50%;
粮食加工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加工量的100%(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限定);
粮食销售经营者为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平均销售量的50%。
四、粮食经营者同时经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两种业务以上的,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时,执行各库存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启动最高库存量标准时,执行各库存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
五、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其相关标准。
六、粮食经营者承担的各级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的收储、轮换、销售等经营数量,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粮食经营者不得以承担的各级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充抵要求达到的库存量。
粮食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时,可充抵要求达到的最低库存量;启动最高库存量标准时,纳入最高库存量计算范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下限要求高于最高库存量标准要求的,按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下限要求执行最高库存量。
七、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作为上年度月平均收购、加工或销售量的计算依据。具体要求依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
八、粮食经营者拒不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九、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