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行政处罚)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2-07-22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6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7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8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0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1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4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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