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后,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职能划转至省粮食和储备局。2023年1月我省出台了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升储备效能,对标对表国家办法有关精神,在梳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机构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各方面普遍反映、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要素内容的基础上,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自2024年2月18日实施,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期)予以公布。
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7个章节组成,分别为总则、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动用、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附则,共三十条。
(一)总则。从宏观层面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定义、遵循原则等。按照部门职能,明确了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和省粮储保障中心的职责分工。
(二)储备购置。明确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有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2种方式,并规定了储备物资验收入库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三)储备保管。重点对物资在库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储备方式、仓库要求、储存要求、报废处置、物资补充、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四)物资动用。明确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动用情形、动用原则、动用程序、物资前置、物资接收、物资回收等内容。
(五)经费保障。规定了省财政厅需将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了预算编制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以及经费核定原则。
(六)责任追究。重点对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等内容进行规定。
(七)附则。对各地制度建设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