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4-04-08

一图解读: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png


  2024年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粤粮规〔2024〕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细则》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贯彻执行新修订《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需要。2021年11月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年7月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为适应新修订的《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需对《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新形势下加强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对政府储备粮承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需对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收储计划下达及调整、储存仓房调整报备、库存量要求及计算方法、储备费用拨付、动用管理,以及违约责任处罚等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推进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工作实践的需要。我省2016年1月印发《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开展了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自主轮换储备)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2020年6月印发《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经过6年的试点实践,既形成了允许承储企业自主优化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自主决定轮换时机和频率,以及最低库存量、周转仓管理等成功做法,也发现在库存管理、轮换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符合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制度设计初衷的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7章37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对章节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和更新,将原第二章“职责分工”内容合并到第一章“总则”,考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在《细则》中简化了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自主轮换储备管理职责要求的有关表述。

  (二)删除通过综合评审选择代储企业承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相关规定,相关的管理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增加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收储计划数量收储入库后方能申请确认规定,并对承储企业下达计划、收储确认、承储合同期限、计划调整、合同期满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

  (三)完善自主轮换储备库存管理及轮换管理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调整承储企业申请或调整周转仓由粤储粮集团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增加了任何时点成品粮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90%的库存要求,同时增加每年至少有1个月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100%的相关要求,提高了实物库存比例按对应下达计划分别计算的要求,以更好落实储备规模,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近年来绿色储粮技术的逐步推广,进一步完善轮换周期管理。增加了特殊供应任务情况下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轮换指令的规定,进一步增加地方储备应急反应能力。

  (四)调整了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申请、拨付的相关要求。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原细则中粤储粮集团公司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调整为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费用预拨申请,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费用结算资料和有关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拨付承储企业的结算费用。

  (五)提高自主轮换储备动用要求。删除了自主轮换省级储备粮动用的程序及情形。结合《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对动用程序、情形作了相关规定,《细则》不再重述。增加了承储企业在动用指令指定时间内按照承储计划数量提供储备粮实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后应在6个月内补库,改为12个月内进行等量补库。

  (六)删除了原第七章退出管理全部内容。将相关合同期满、提前终止合同等内容调整至第二章。将承储企业违反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处理或取消承储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七)将监督检查部分条款进行了整合。结合《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删除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违约罚则,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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