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财政局(委)、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2年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或补充申请的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二)2009年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粤粮监〔2009〕179号文公布的企业),有效期将届满需要办理延续申请的。
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初次申请或补充申请的企业填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延续申请的企业填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延续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全部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地粮食、财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初审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于6月25日前统一将辖区内或所属粮食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延续申请表.xls
相关附件: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申请表.doc
相关附件: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申请表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