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
减免责清单》解读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2-07-22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

  二、制定依据

  编制清单主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包括免处罚清单1个清单,涉及3项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减免责清单》分别对“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等3项行政处罚,明确了适用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相关文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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