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04-15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财政局(委)、农发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做好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广东省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14年3月19日  
 
 
广东省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省粮食局局长为组长,财政厅副厅长、粮食局副局长、农发行省分行副行长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发行等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各市、县(市、区)、中储粮广州分公司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相应成立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区)粮食局负责。
三、检查时点、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今年国家选择广东等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中的中央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局委托地方粮食部门进行在地检查。检查工作按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的顺序开展,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重点省份进行随机抽查。国家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表格请到邮箱(gdLsjdjc@126.com,密码:gd123456)下载。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和制定方案。各市、县(市、区)粮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并在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工作方案。各市工作方案于3月25日前书面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
 2.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各级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要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加强检查人员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或现场演练等方式进行。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复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各市、县(市、区)粮食管理部门要督促被查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4月3日前,各市粮食管理部门、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将登统数据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其中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数据由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填报,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单位的数据登统报送。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将分县市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粮食局,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4.其他准备。被查企业要准备好有关文件、账务报表和工作底稿,以及皮尺、测距仪、坡度仪、扦样器等检查工具,并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
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以上要求做好各阶段相应工作。
(二)县级督导企业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并汇总全县检查情况,上报市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
(三)市级普查阶段
    4月23日前,由市级粮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检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省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导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省级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中储粮广州分公司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同时兼顾库存粮食的品种和性质情况,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结合省级复查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国家抽查阶段
    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受委托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我省做好抽查准备。
(六)汇总报告阶段
    5月20日前,市级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普查工作报告书面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各地要对检查汇总数据严格把关,及时审核纠正统计差错,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5月31日前,省粮食局对普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会同省发改、财政、农发行等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各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省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检查工作文件放置省粮食局门户网站,并在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
 (二)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是库存检查工作的基础,各级粮食管理部门,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公司等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粮食事权管理权限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的填写要求,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计,确保登统数据与3月25日上报统计报表一致,避免出现重统、漏统、错统现象,以及储存地址填写不详细、不准确等问题。
 (三)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问题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等管理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1、1-2、1-3、1-4、1-5、1-6及1-7。
 (七)文件资料保存。各级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和各检查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保存工作,做好收集和整理,保证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检查结束后,全部移交同级粮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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