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解读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2-06-21

  为做好与2021年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于近期印发实施了《关于规范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一、相关背景

  2021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先后修订印发。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处罚金额从原顶格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或处涉案粮食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也随之作出修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粮食流通、政府储备粮管理方面的管理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规定均发生较大转变,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随新一轮机构改革作出了调整,亟需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切实加强对全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履职的指导。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分为正文和附表两个部分。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共20条,明确了《适用规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原则等,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规范,对法律适用、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以及执法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二)附表部分

  附表部分即《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共包含了14项行政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了处罚项目名称、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并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依规提出了相应的处罚种类、裁量档次和裁量标准。

  对比前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删除了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等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时也对其他处罚事项细化和调整了相应裁量基准。

  相关文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规范广东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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