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相关政策,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
(二)全省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
(四)地方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有关技术规范;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制订和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机关党委负责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
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形成
第五条 局领导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各处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决策程序。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但未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根据各处室职能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该事项主要职能处室为牵头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第三章 听取意见
第七条 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承办处室应当就决策草案稿充分征求局其他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启动听取意见制度。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承办处室应当以局名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处室应当会同局办公室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也可根据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联系有关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内,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咨询论证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书面说明,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评估,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评估步骤等。
(二)开展社会调查。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编制评估报告并审定。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草案材料按程序再次送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党组会审议决定。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情况,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等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委请示同意后,由承办处室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具体操作按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通过省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及省级主要纸媒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办公室应检查决策落实情况,并会同承办处室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机关党委应监督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定期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