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向哪一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呢?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3-07-11

  问题:企业甲的注册地在A地,B地的粮食生产者乙将粮食运输到A地销售给企业甲,企业甲备案地和报告数量部门是A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还是B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回答:收购地指“收购行为发生地”。根据《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粤粮调〔2021〕178号》)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和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企业甲应向A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购备案并相应报告收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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