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粮食经营活动和用粮情况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第十二条规定:“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第十三条规定:“粮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制度......”。
综合上述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即从事上述粮食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其中,各类粮食企业应纳入粮食流通统计,按要求通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的“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填报粮食统计报表。新成立的涉粮企业,请主动联系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统计信息系统用户,并按规定填报粮食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