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3-12-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第二部分第(二)点提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粤粮规〔2022〕2号)明确的减免责事项,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直接适用。本单位减免责清单的具体制定程序和公布方式等,仍需按照本级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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