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得超限装粮”的规定?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3-09-12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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