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范租赁社会仓储设施储粮
来自国家粮食局的最新消息,为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对租仓储粮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租仓储粮管理要求、违规行为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储存(备)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出租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同时明确提出,租仓收储必须由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严禁“打白条”,严禁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购“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承租企业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得委托下级法人单位,或其非法人实体单位开展租仓。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农民网银结算的,应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足额兑付售粮款。(来源:光明日报)
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