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中央出台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力地稳定了粮食生产价格,促进了农民增收,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但该项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有效仓容和收购设备不足影响粮食收购,托市粮顺价销售不畅造成财政负担过重,市场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中储粮公司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责权利不明确等。为此,建议从四方面入手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一是从保护农民利益入手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包括改善粮食企业仓容和收购条件,根据各地区粮食常年产量、粮食库存量等情况,合理布局粮库建设,在仓容紧张的产区扩建粮库,加快粮食跨县集并步伐腾出仓容,对收购任务较重的粮管所要为其解决烘干机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粮食企业参与托市粮收购等。
二是从减轻财政负担入手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包括合理确定保护价标准,避免价格畸低畸高造成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或者使财政背负巨大压力;合理确定托市粮库存规模,防止库存规模过大造成仓容紧张、增加财政补贴等问题的发生,对托市粮库存规模超过警戒线的,应加快销售进度;将托市粮顺价销售政策改为按市价销售、财政弥补亏损。通过市价销售既能达到加快托市粮销售、减少财政亏损的目的,又能起到增加市场新粮供应,抑制市场稻谷价格非正常上涨,降低粮食加工企业成本的效果。
三是从发挥市场作用入手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利用托市政策调剂市场粮食余缺,当市场粮源不足时,要及时销售托市粮,保障市场粮源充足,当市场粮源过多时,则应控制销售进度和销售数量;有效调控粮食进口,根据国内粮食生产丰歉情况增加或减少粮食进口,根据耕地休耕计划增加或减少粮食进口,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行为,确保粮食进口不对国内粮食生产造成过大冲击。
四是从明确收购各方责任入手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针对中储粮公司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在托市粮收购中责权利相分离、收购库点多和散、缺乏有效监管问题,建议通过实行“统贷分收、分级负责”,明确各方收购责任。具体思路是托市粮收购作为中央委托事项,中央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制定收购预案,托市粮粮权依然归中央所有,中央承担收购贷款担保、贴息费用、承担亏损责任;地方政府作为执行主体,组织实施收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承担粮食安全和资金安全责任;收购政策由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和所在地中储粮分支机构分别实施;中央财政委托中储粮统一办理收购贷款,并将各地所需收购资金统一转付给省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及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因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粮食损失和资金损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方式予以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