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补贴新法:四类贷款不予补贴
来源:华南粮网
时间:2014-04-0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下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机构申请补贴的条件将更加严格,同时明确了四类贷款不予补贴。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2010年颁布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公布的《办法》在补贴条件及补贴资金来源上,有较大不同。
  《办法》严格了补贴条件,只有符合三个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获得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的补贴。
  第一个条件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第二个条件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这一要求,是《暂时办法》中没有涉及的。
  同时,《办法》修改了对村镇银行的存贷比要求。由原来的“年末存贷比高于50%”,改为“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
  《办法》还增加了补贴期限要求。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的期限分别为自开业起的三、四、五年。超过此年数后,无论是否曾获得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办法》明确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一是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是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是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四是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补贴资金来源也有较大变化。由《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财政全额负责,改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的中央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7:3、8:2、9:1。
  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办法》还增加了罚则。如果虚报材料骗取补贴,金融机构将被取消补贴资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拨补贴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法》称,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种。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最早于2009年出台。2010年的《暂行办法》扩大了补贴范围,由只针对新兴农村金融机构(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增加了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由此确定了补贴的两大类对象。
  据财政部统计 ,2009年至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分别拨付资金4189万元、2.19亿元、10.32亿元、23.27亿元和41.05亿元,累计向3700余家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77亿余元。截至2012年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939家,贷款余额超2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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