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6-26

粤粮监〔2017124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韶关、江门、湛江、肇庆等稻产区和收购大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政策,积极指导粮食收购者科学研判市场形势,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指导粮食企业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辖区内不出现“卖粮难”和“打白条”现象。

二、认真落实国家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颁布,20162月修订)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的新规定、新要求,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加强政务公开,认真做好“双公示”工作

  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要求,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发送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集中公示。

四、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要切实做好“两个安全”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巩固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成果,督促粮食收购经营者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对粮食库存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查,指导企业做好整改,扎实推进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粮食收购过程中发生粮油储存或生产安全事故。

  辖区有粮食收购行为的地级以上市粮食部门,请分别从7月21日、11月6日起,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7—2018年度)》要求,将粮食收购进度以五日报形式报送我局(调控财会处);分别于9月30日、12月10日前,将辖区夏粮、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及《2017年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2017年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调控财会处朱健,020—83567710;监督检查处徐菱,020—83562905)

                         广东省粮食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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