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9-22

粤粮科储〔2017195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我省相继出台了《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仍有一些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企业未按要求备案,个别地方存在“先拆后建、事后上报”等违规处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行为。为加强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规范国有企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变更和处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

  (一)企业备案全覆盖。根据《办法》,我省行政区域内,仓容500吨以上或者罐容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按属地原则在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督导辖区内粮油仓储企业在20171029日前完成备案。

  (二)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根据《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有效仓容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发生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2015年以来,我省开展大规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危仓老库”,部分企业以资产置换、退城近郊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这些发生了名称、地址、仓容等情况变更且未及时办理备案的企业,必须在10月29日之前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统计上报前6个月备案情况,并于今年12月29日前将2017年备案情况总结报我局(科技储运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kejichuyunchu@163.com(备案情况总结按附件2格式填写)。

二、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

  (一)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范围。根据《办法》和《细则》,粮油仓储企业备案时必须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油仓储企业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必须全部备案,混合所有制和民营企业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需要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接发设施、烘干设施、器材库、药品库、清理维修车间、检化验室等附属设施。 

  (二)细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内容。根据《办法》,企业备案时需要提供《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设备情况表》。为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企业备案时需要新增提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表》(详见附件1),已备案企业补充提供,未备案企业按本通知执行,于12月29日前提交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

  (三)实行动态管理。2017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考核明确要求,要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细则》,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需要发生拆除、迁移、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行为时,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需拆除、迁移的,要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原规模和原功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再行拆除或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目前,我局正在建设省级粮食信息平台,预计2018年投入运行,届时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可使用该平台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行动态管理。

三、其他事项

  请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动态管理制度,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企业备案,完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情况,确保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中不失分。附件1、2可在gdlsj_2@163.com下载电子版(密码123456)。

 

附件:1.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表

    2.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

 

                              

  广东省粮食局   

2017年9月22日  

(联系人:白洁,020—8356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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