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银监局转发了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政策性粮油严禁作为抵质押物。《通知》指出,近年来,国内多个省份发生了粮食企业以其保管的中央政策性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贷款导致纠纷和风险的事件。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特作出此风险提示。
《通知》要求,根据相关条例,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若企业以中央政策性粮油为抵质押的贷款到期无法收回,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可能无法对押品采取查封和执行措施。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粮油企业以库存粮油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应认真核实拟抵质押粮油的权属,无法确定的,应向有关中储粮直属库进行核实,由其出具书面确认证明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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