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粮监〔2017〕236号
各处(室)、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意见》业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15日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消防)责任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办发〔2011〕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红线”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消防)“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工作安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落实我局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一岗双责、各司其职、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各项工作,确保我局分管领域安全稳定。
二、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副局长、副巡视员
成 员: 办公室主任
调控财会处处长
政策法规处(军供办)处长
监督检查处处长
科技储运处处长
监察室(人事处)主任
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处,具体承担局安全生产(消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按照局党组会议制度、局办公会议制度和要求,提交研究审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有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细化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本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处对局机关办公场所安全生产(消防)进行检查,以及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调控财会处:负责本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企业资格申请审核和管理,严格把关代储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条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相关措施。
政策法规处(军粮办):负责本处(办)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审核和管理,严格把关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条件。督导全省军供网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相关措施。
监督检查处:负责本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全省行业安全生产(消防)指导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消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粮食局、省安委会和省消安委联系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科技储运处:负责本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行业仓储管理、安全储存工作。
监察室(人事处、党委办):负责本处(室)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我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考量指标之一。
局直属(代管)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一岗双责”责任制,切实承担安全生产(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要求,做好本单位(系统)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确保本单位(系统)安全稳定。
各处室、局直属(代管)单位以省粮食局或本处室(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要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对我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另有规定或者调整的,根据局内设机构职责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处室、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
四、强化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每半年召开1次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局直属(代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责任。
(二)狠抓落实。各处室要明确本处室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和责任人,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纳入本处室年度工作统筹计划,做到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并纳入工作台账定期检查督导,确保落到实处。局直属(代管)单位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消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培训教育,确保本单位(系统)安全稳定。
(三)严明纪律。局直属(代管)单位发生人员伤亡、重伤、火灾的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或消防监管部门及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并做好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粤发〔2011〕13号文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每半年召开1次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局直属(代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责任。
(二)狠抓落实。各处室要明确本处室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和责任人,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纳入本处室年度工作统筹计划,做到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并纳入工作台账定期检查督导,确保落到实处。局直属(代管)单位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消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培训教育,确保本单位(系统)安全稳定。
(三)严明纪律。局直属(代管)单位发生人员伤亡、重伤、火灾的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或消防监管部门及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并做好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粤发〔2011〕13号文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