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6-05-31

 粤粮监〔2016〕76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升粮食流通监管现代化水平,完善符合省情的地方储备粮监管机制,切实监管好地方储备粮,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储备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对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乃至确保我省粮食流通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监管法制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初步形成了分级管理、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地方储备粮监管机制。同时,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监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配套规定和制度有待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亟待完善,部门联动配合有待加强;监管方式亟待创新,信用监管、风险监管、科技监管等新兴手段未广泛运用。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粮食流通监管环境也发生显著变化,尤其是地方储备粮规模大幅增加、承储方式多样化、承储主体多元化等,给我省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地粮食部门要切实认清当前形势,按照推进监管工作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机制

  (一)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动态储备粮油监管、代储管理、租仓和异地储存监管等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底前,完成对现行地方储备粮监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明确有关制度规范的制(修)订时间表。

  (二)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各地粮食部门要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包括地方代储的省级储备粮)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全过程监管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承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监管工作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凡未落实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和责任人的,不得承储各级地方储备粮。

  (三)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坚持春、秋两季粮油库存检查,规范检查程序,优化检查方案,灵活运用交叉互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突出检查实效,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储备粮库存检查工作档案和监管对象档案,实行痕迹管理,做到监管工作有迹可寻、有档可查、有据可依。

  (四)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建立和完善横向联合检查机制和纵向联动检查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横向联系协调,组织联合检查,加强交流反馈。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检查责任和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和时效性,保障检查工作规范、高效。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三、积极创新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方式

  (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全面落实“双随机”监管要求,重点突出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健全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2016年底前,全省市、县(区)级粮食部门要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90%以上的市、县(区)级粮食部门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二)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监管。积极探索“互联网+粮食”监管新模式,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移动执法系统、远程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控。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储备粮质量管理追溯体系。探索建立地方储备粮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储备粮经营管理、收储轮换、质量变化等规律和特征,分析研判监管风险点,提高监管工作决策科学和预判能力。

  (三)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劳务合同等方式,筛选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稽察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验机构、安全管理咨询机构等,协助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增强监管公信力。

  (四)利用信用分类机制监管。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优先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纳入建档范围。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对检查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告诫约谈、公示信用记录等措施,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主动公开监督检查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推动粮食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粮食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更好地发挥其载体作用,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

四、加强地方储备粮关键环节监管

  (一)强化承储企业监管。按照“优中选优”原则,严格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企业的门槛标准,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择优选定委托代储企业。采取租仓储存方式的,承储企业必须派人常驻库点或建立实时常态化的监管,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等责任。

  (二)加强动态储备监管。要实行专账管理,设立独立的储备粮业务账务体系。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数量监控和质量追溯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承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实物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建立和落实粮食进出库报批或报备制度。规范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加强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

  (三)建立异地储备巡检制度。要加强异地储备监管,建立异地储备巡检制度,定期到异地承储企业实地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科学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确保储备粮监管到位。加强与异地粮食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享异地储备日常监管和库存检查情况,共同做好异地储备监管工作。

  (四)严肃查处违规案件和督促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建立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各类举报渠道,实行储备粮违规案件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分级负责,规范案卷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登统和审核制度,抓实整改和落实责任追究。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必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站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力度

  (一)加强储备粮账务管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管理情况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储备粮账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方法。特别是对新承担储备任务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提高账务处理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一致性,做到专账记载、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储备粮质量管理。切实把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关,提高入库质量标准,建立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确认制度,增强抽检频率和力度,严防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新旧粮掺混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检化验室,提升粮油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储备粮轮换管理。统筹兼顾粮食品种、质量、储存年限、分布情况和市场形势,合理安排轮换任务。轮换计划下达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规范的轮换行为,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四)加强企业仓储行为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不断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责任制。重点加强对仓储条件较差、在建仓储设施、民营企业等领域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专业齐全、反应迅捷的监督检查队伍。通过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将地方储备粮监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配备完善必要的检查执法工具,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省粮食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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