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投入质变:旨在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来源:华南粮网
时间:2014-02-26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业界人士分析,监管部门以指导意见方式出台扶持政策,意味着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在银行机构的客户名单中登堂入室,从此以后成为重要的承贷主体。从对农户的单户投入转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投入,银行机构在农村的资金投入量级也必然会发生质变,这有利于促进资金的集约利用,从而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近些年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以及我国部分粮食品种进口量的增加,农业的基础地位愈发凸显。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做文章。而在资源与要素等多重因素的约束下,我国农业必须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发展道路。
  有专家指出,全要素生产率是指总产量与全部要素投入量之比,来源于技术进步、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以及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土地和劳动力已经出现了自发式的规模化经营,但受限于现有金融体制以及农业风险的制约,农村信贷投入依然无法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迁相适应。而资金投入的明显滞后又掣肘了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规模效应的发挥。
  此次,《指导意见》中的各项细化而有针对性的举措,旨在激活农村信贷市场,不但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指导安排,还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从各地农户小额贷款普遍最高的10万元授信,到1000万元的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可见随着承贷主体的变化,农村信贷供给可以实现从“零售”到“批发”式转变,从而顺应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趋势。这是因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得农业真正走上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带来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新型合作契约关系的确立以及全国大市场的建立,使得农村信贷投入的质变成为可能。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信贷属于扶持式的输血式投入,效益低而风险高。但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竞争力的增强,也切实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真正确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主体资格,以形成对农村信贷投入的正向激励,让资金这一基本生产要素发挥出集约化效应。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农机具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现金流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贷款业务。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多地开展的农村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是农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农村资产可变现能力的增强,从而为抵押担保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条件。比如,家庭农场多依赖于龙头企业的订单融资而存在,以山东寿光市蔬菜产业为例,截至2012年末,寿光市从事蔬菜订单生产的农户达到3.7万户,占全部蔬菜种植户的41.5%;订单蔬菜种植面积55.1万亩,占全部蔬菜种植面积的65.6%。
   订单融资这一新型生产组织方式,把家庭农场的经营契入到农业产业化链条中,不仅降低了市场风险,还形成了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之间新的契约关系,同时资金流的封闭运行为供应链融资带来了可能。农民合作社则聚合了单户农户的信用,通过利益共担和风险共享的约束,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更为关键的是,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使得我国农业生产从千百年来的“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跨越,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既锁定了市场销售渠道和价格风险,还把各地的特色农产品的市场潜力真正发掘出来,把特色优势转化为农产品品牌和现实的效益。这无疑得益于多年来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持续加大,以及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让农业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后盾。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报告,2013年产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06.59亿元,同比增长27.43%。
  对银行机构而言,农业生产组织化、产业化,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的承贷主体,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应当及时创新和调整信贷流程和机制,以供给创造需求,促进农村信贷投入质的改变,助力农业生产逐渐形成功能完备、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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