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
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粮调〔2020〕120号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0-06-23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深圳、河源、阳江、茂名市发展改革委(局),农发行各市分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粤粮调〔2016〕6号)因有效期届满废止。



广东省粮食和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20年6月16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  
 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以下简称自主轮换储备粮)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承储企业是指直接承储或经综合评审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和非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是指由广东省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管理的企业,包括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为非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自主轮换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发放自主轮换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 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省属代储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下达实施。综合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省储备粮总公司牵头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信誉、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等择优选定代储企业;

  (三)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同意后,公布自主轮换储备粮代储企业名单和计划数量。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

  (一)代储企业先与省储备粮总公司签订收储委托协议;

  (二)需要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代储企业与当地农发行协商申请贷款,农发行按不低于委托协议约定的最低库存量对应的核定库存成本发放贷款;

  (三)粮食收储入库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四)省储备粮总公司牵头组织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无误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

  (五)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应配合贷款银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六)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承储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营业部对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审核无误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时,承储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非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备,省储备粮总公司通报相关单位。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省储备粮总公司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报备。

  第十八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并联合省农发行下达省储备粮总公司实施。承储企业需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储存及轮换

  第十九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运用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承储企业须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省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卡标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承储企业申请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经省储备粮总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后,周转仓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周转仓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备,其他承储企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申报确认周转仓。省外异地储存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周转仓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与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接受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商省农发行进行空仓确认并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省外异地储存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调整,由省储备粮总公司报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调整。

  第二十三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省储备粮总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一次。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每个品种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入库成本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应将采购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自主轮换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原则上省储备粮总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承储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75%安排预拨费用,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相关费用原则上于4月20日前拨付相关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一)发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全省或者部分市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三十六条 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省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省人民政府如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则省人民政府无需补偿。

  省人民政府如因实物调用而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省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以动用时点同品种粮食市场监测销售均价计算的粮款、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省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拨付。承储企业从农发行贷款的,费用支出拨付至省级储备粮专户。承储企业收到费用后,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十九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销售或动用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三)承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权终止承储合同。如承储企业提出承储合同终止申请,由省储备粮总公司报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

  (四)动用期间承储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退出,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核确认,计划收回,企业自行处置银行信贷关系和在库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其他自主轮换储备粮代储企业的代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代储企业在代储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是否继续承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书面意见,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农发行。

  (二)省储备粮总公司将代储企业意见汇总审核后,结合代储企业合同期内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

  (三)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等因素,确定代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并联合省农发行批复省储备粮总公司。

  (四)省储备粮总公司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企业继续代储的,省储备粮总公司与其续签代储合同。

  2.企业不再代储的,代储计划收回。代储企业自行处置银行信贷关系和在库粮食,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各项费用。

  第四十二条 代储企业在合同期内提出提前终止代储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农发行。省储备粮总公司审核后做出处理:

  (一)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则上书面答复代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

  (二)认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及时书面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批。经批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代储计划收回。代储企业自行处置银行信贷关系和在库粮食,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各项费用。如有关部门不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的,按前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在库自主轮换储备粮实施移库的,储备费用补贴原则上计算至自主轮换储备粮出库完毕之日,且计算期限最多不超过开始实施移库之日后1个月。

  第四十四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代储企业存在违反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或代储合同有关条款时,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后按规定处理,必要时可建议省有关部门取消该代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代储计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省储备粮总公司、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和承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省储备粮总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不予拨付。整改完成后,费用继续按规定拨付。代储企业整改完成需经省储备粮总公司确认。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不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省级储备粮粮权标识、配备信息卡并及时更新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配置或不及时维护视频监控设备,不配合接受远程监控管理的;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及填写自主轮换储备粮台账,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月报表的;

  (六)其他与日常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停止计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3年内不再受理该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申请:

  (一)企业承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要求的;

  (二)违反第二十、二十二条规定,未实行专仓储存,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报备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量低于规定比例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紧急动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动用数量的;

  (七)利用自主轮换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的;

  (八)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扰、干涉相关单位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承储库点在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适用于取消承储计划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第四十八条第三、五项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合格部分(按仓计)、实物库存不足最低比例部分已拨付的费用补贴实行全数收回处理。

  第五十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追收承储企业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省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承储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储企业专户资金安全,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费用的追缴工作,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省储备粮总公司的资金划拨通知书,做好相关资金划拨工作。

  第五十一条 质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规出具检测结果的,除扣减粮食质检费用外,省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储备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省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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