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要求,现就省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有关改革举措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如下,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
通过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公开办事指南及进度,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省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进驻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根据国发〔2018〕35号文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诺在受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延续申请及变更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程序,比法定的15个工作日减少8个工作日;将注销申请列为即办件。
(三)精简审批材料。严格落实国发〔2018〕35号文关于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四)公开办事指南。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开省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申请资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及时反馈办理进度。经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申请,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向申请人公开办理进度;现场提交的申请,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办理进度。
二、配合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严格落实《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6〕38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配合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一)及时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用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粮食行业管理及后续监管工作。
(二)及时共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将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信用管理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本级政府信用网站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的标准,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始终保持对粮食收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创新检查方式,采取巡查、抽查、进驻基层粮食收购点检查等各种有效方式,不断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增加检查覆盖范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充分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张贴12325热线宣传图,指定专人管理12325热线,提早发现和快速处置粮食收购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强化对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表新闻报道、制作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开行宣传车、制作公益广告、张贴和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粮食收购政策的理解,营造关心、支持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