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3-23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广州分公司: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保证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开展全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统对象
  (一)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
  (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自营商品粮。
  (三)全部登统数据的统计时点为20173月末,具体日期由各地各单位按现行统计惯例执行,并在附表“数据时点”处填写明确。
  二、登统主体
  登统工作按照日常统计报送和粮食管理权限开展。
  (一)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系统商品粮:由中储粮广州分公司负责。请中储粮广州分公司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合并提交实际存储在我省的跨省级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粮食库存登统数据。
  (二)省级储备粮: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直属单位的数据登统工作;其他代储省级储备粮数据由各地级以上市粮食部门负责登统。
  (三)市县级储备粮: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粮食部门负责汇总登统。
  (四)商品粮:按照企业日常统计报送方式进行登统。
  三、登统要求
  (一)中储粮系统的登统数据填写于附件1,全部数据均为折合原粮数。地方粮食部门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登统数据填写于附件2,其中,“玉米”“大豆”和“其他”填写折合原粮数,“小麦”“面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和“粳米”等均按各品种的实际数量填列,无需折合成原粮。各地级以上市粮食部门要认真核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自营商品粮登统数据,防止漏统和重复统计。登统数据必须与3月统计月报表数据一致。
  (二)填报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登统准确无误。填报人员须认真理解表格含义,做好数据的填报和核对工作,并认真填写姓名和手机号码。
  (三)各地各单位必须使用省粮食局制作的电子表格进行数据填报,除可增加表格中的“行”并填报相应数据外,不得随意更改表格样式,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调整或合并单元格,以利于省粮食局汇总、分解。电子表格可通过省粮食局门户网站、QQ“广东省粮食监督检查群”、微信群“广东粮食监督检查”下载。
  (四)统计报账单位和实际储存库点必须填写单位的工商登记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粮食部门、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储粮广州分公司应于4月5日前将登统数据(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粮食局。纸质版应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邮寄,报送时间以邮戳为准;电子版直接发送至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邮箱,报送时间以邮件系统收件时间为准。各地报送登统数据情况将列入2017年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件: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储粮系统)/uploadfiles/2017/03/201703231629332933.xls
      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地方粮食部门)/uploadfiles/2017/03/201703231629422942.xls

  广东省粮食局   
  2017年3月22日   
   (联系人:徐菱,020—83562905,jw_lsjdj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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