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6月16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一是原《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18日印发实施,有效期3年,目前有效期已满。
二是部分规定滞后于省级储备粮管理实践需要。例如,根据“放管服”改革需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已取消,原细则相关规定已不适用;在推进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任何时点最低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是较合理的比例,原《实施细则》规定85%,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三是部分规定需要细化和完善。例如,开展动态储备过程中,承储企业普遍涉及的周转仓容管理问题,原《实施细则》未有相关规定;对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每月上报动态储备实物库存情况等要求有待细化;对动态储备轮换周期未明确具体要求;对动用储备时承储企业须承担的责任、未能履行相应责任的处罚措施等规定不够明确。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五十五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计划落实、储存及轮换、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九章。一是对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农发行广东省分行、承储企业等单位的职责进行规定。二是明确承储计划下达和调整、代储企业评审、收储和确认程序。三是明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及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等方面管理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业监督职责,明确承储企业违反规定、质检机构及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不履行职责等处理规定。
三、《实施细则》修订有哪些亮点和创新举措?
(一)体现“放管服”改革成果。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已经取消,修改选择代储企业的方式。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自主轮换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比例调整为75%。三是优化轮换报备程序,在每月报表上报时一并报备,减轻企业负担。
(二)强化管理要求。一是进一步强化报备和报批管理要求。对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轮换、储存仓库调整等各个环节,明确报备或报批管理要求。二是明确自主轮换储备粮在企业财务总账中必须设专账核算。三是进一步细化对定期报送自主轮换储备库存情况的要求。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储(代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
(三)体现公平竞争。将原按国有与非国有企业区分不同费用拨付方式修改为不论企业性质,统一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并统一退出管理和监督管理方式,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四)明确轮换要求。为保证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过程中储备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增加轮换期限有关规定。自主轮换的储备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但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五)明确周转仓管理。为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安全,增加对企业自主轮换储备周转仓的要求。承储企业申请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承储或轮换需要申报周转仓。经确认后,周转仓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
(六)赋予企业一定自主调整权限。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实际,明确承储企业可在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质量标准和等级、品种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但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
(七)进一步细化动用管理。一是明确动用时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以自有商品粮补库,动用费用参照自主轮换储备动用费用标准。二是对于不同动用情形,区分不同的费用补偿形式。三是明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库,承储计划仍有效。四是明确动用后所涉及的计划管理、储备费用计算方式等。
(八)整合优化企业违规行为处理条款。按照违规行为轻重程度,进一步整合优化有关处理规定。对于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质量等级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合格部分(按仓计)、实物库存不足最低比例部分,已拨付的费用补贴实行全数收回处理。
四、落实《实施细则》有哪些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承储企业的权责,对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不落实《实施细则》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有关部门举报。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利用印发通知、有关部门网站通告、“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细则》有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实施细则》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