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08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粮食流通统计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能和基础性工作,保障粮食安全需要统计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国家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将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考核指标。全省各级粮食部门要把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一以贯之地抓好抓实,毫不松懈。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统计制度,研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所需人、财、物,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通过本次修订,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新增了地方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GL 07表),强化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GL 02表),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各级粮食部门在数据审核、人员培训、经费保障、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对此,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落到实处。
  根据省粮食局各处室职能分工,调控财会处为粮食统计业务牵头处室,负责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等工作;科技储运处负责粮油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粮食科技统计等工作;人事处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类统计月报请各地于当月结束后5日内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其他报表的上报时间以省粮食局印发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时遇到的问题,请与省粮食局相关业务处联系。
三、强化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保障措施
  为适应国家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要求,各地要强化工作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指定统计负责人,安排专职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等;多措并举组织宣教培训,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将统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局
2016年11月28日
(联系人:调控财会处朱健,020—83567710;监督检查处刘爱志,020—83517310;科技储运处白洁,020—83567009;人事处蔡玉冬,020—83604692)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uploadfiles/2016/12/201612081540164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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