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粮调〔2022〕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粤储粮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9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2〕17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晚稻收购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晚稻是我省主要粮食品种,产量约占我省粮食产量一半。确保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也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晚稻收购工作提高到保障我省粮食安全,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高度上来,切实抓实抓好。要结合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以及有关工作要求,压实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收购仓容、资金、设施等准备,及时做好收购形势预判,提升为农服务水平,确保晚稻收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周密做好收购组织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为晚稻市场化收购创造良好的条件,引导各类收购主体积极入市收购,为种粮农户售粮提供便利。要结合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网点布局。要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多渠道保障收购资金需求。鼓励尚未完成年度轮换计划的储备粮承储企业抓住晚稻上市的有利时机,择机开展储备粮轮换;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本地优质稻储备。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性收购兜底准备。粤储粮集团公司要对稻谷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资金供应、人员培训等准备作全面梳理,加强收购市场监测,及时提出启动建议,确保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能立即启动政策性收购。对有可能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有关地方要妥善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从本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要积极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依法依规在收购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办理收购备案,充分发挥粮食收购备案在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中的作用。要及时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粮食收购企业对收购备案的认识,消除粮食收购企业对收购备案管理的疑虑。要认真梳理粮食收购备案管理过程中企业反映的问题,理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流程、手续,畅通粮食收购备案渠道,通过现场办理或信函、传真、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接收备案材料,为粮食收购企业开展收购提供便利。
四、进一步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尤其要注意极端天气对粮食收割、烘干的影响,及时向种粮农户传递或者发布天气信息。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收割、烘干能力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村集体宣传栏等途径公开服务信息,有效畅通种粮农户获取产后服务的途径。要指导各地积极实施水稻机收减损激励机制,推动收获环节节粮减损。针对极端天气下抢收导致的临时储存需求异常增加等新情况,要及时协调安排临时储存仓库保障种粮农户需求。对于受极端天气影响等受灾农户,要积极沟通协调受灾稻田的保险赔付,开展减灾复产技术指导,做好农业救灾复产物资保障工作。
五、扎实开展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晚稻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变化的监测跟踪,确保有效服务决策及满足市场信息需求。要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价格等情况,并与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价格监测周报等工作实现有效衔接,确保数据报送时效和质量。要多渠道宣传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农民有序售粮。要结合当地和周边粮食收购形势对市场进行分析研判,出现异动要及时处置,并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
六、严格开展收购市场监督检查
要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强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全覆盖督导粮食收购企业严格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准则,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要畅通“12325”“12315”热线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和打击收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七、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和“两个安全”有关要求
各地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