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财政局(委)、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省粮食局、财政厅决定开展 2016年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或补充申请的内资企业。
(二) 2013年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粤粮监〔 2013〕98号文公布的企业)需要延续申请的。
二、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新申请和延续申请均要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材料要求。企业申报纸质材料按《规范》要求,1 式 2 份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地粮食、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申报情况全面、真实、准确。
(三)时限要求。申请企业应在5月26日至31日期间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此期限之外的申请不予受理。同一企业不可重复申报,以免错误。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粮食部门以及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于6月1日前统一将辖区内申请企业纸质材料送达省粮食局(调控财会处)。
附件: 1.网上申请办理指引/uploadfiles/2016/05/20160509140712712.doc
2.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申请表/uploadfiles/2016/05/20160509140723723.doc
3.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延续申请表/uploadfiles/2016/05/20160509140732732.doc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
(联系人:朱健,电话: 020-83567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