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5-18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6 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10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 2016 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企业申请,企业不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和“审计报告”两项材料;三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但要求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请及时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通知及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粮食局相关文件 :
1.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uploadfiles/2016/05/201605181455495549.doc
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uploadfiles/2016/05/201605181456325632.doc
3.国粮办储(2016)108号附表/uploadfiles/2016/05/201605181456565656.xls

省粮食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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