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构建全国最大销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来源:
时间:2015-11-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近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与我省之前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相比,《实施意见》内容更全面、更系统、更明确、更具体,不仅强调了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省直相关部门责任,而且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措施,列出推进落实的时间表,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考核和问责。

  《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粮食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悠悠万事,吃饭为大。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粮食安全被列入《国家安全法》。

  广东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粮食销区。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全省粮食消费量和外购粮食数量不断增加,广大城乡居民对粮食消费品质要求不断提高,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任务十分繁重。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工作,1994年在全国率先实行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2008年率先出台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09年率先出台全国第一部保障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实践证明,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是确保辖区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全省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国务院69号文出台后,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组织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任务,切实抓好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和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全力推进“南粤粮安工程”建设,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确保新形势下全省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17条,结合我省粮情实际,从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监管以及责任落实和措施保障等6个方面,确立全省粮食安全目标任务,推动我省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提升。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指出了我省粮食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明确了市、县政府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责任以及省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一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等指标。二是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三是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粮食生产者手中。

  (三)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通过发展粮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物流网络、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等,进一步“引粮入粤”,保障全省粮食供需平衡。

  (四)加强粮油储备应急和仓储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构建储备功能完善、品种结构优化、储存方式灵活、承储主体多元、粮食储备安全的储备体系。二是加强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适应,满足本级储备任务要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仓储体系。三是完善粮食应急体系。

  (五)加强监测监管。一是加强粮情监测预警。二是强化粮食监管。强化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粮食流通顺畅、市场供应有序和粮食质量安全。三是完善粮食调控机制。

  (六)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规定,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落实好国发〔201469号文以及《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二是加强宣传引导。

  明确了任务和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实施意见》界定了各涉粮部门的责任清单和具体分工,要求履行好各自工作任务,确保责任落实。

  《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工作的时限要求。完成省每年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等指标;3年内,在粮食物流与加工能力较强的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区,建成集粮食仓储、运输、检验、交易、加工、配送、信息等现代粮食物流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粮食物流加工集聚区;2016年底前,新增粮食储备任务全部落实到位,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按时完成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体系;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军粮供应、应急、放心粮油、成品粮油储备、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粮油供应网点,并逐步建成以广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骨干,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基础,县区检化验机构和储备粮库、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检化验室为辅助,布局合理、梯次配置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实施意见》强化了考核和问责。按照《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规定,加强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对认真履行责任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因不履职、不尽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意见》出台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更加有章可循,将进一步促进粮食安全各级政府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促进保障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粮食销区的粮食安全。



附件:

分享到: